業務規定

本業務規定與重要通告,以及目錄編列方法之說明內,已包括所有中信國際拍賣與賣家及買家之協定條款。上述條款可以在拍賣期間以公告或口頭通知的方式作出更改。在拍賣會中競投即表示競投者同意受上述條款的約束。

中信國際拍賣作為代理人
除另有條文訂明外,中信國際拍賣為賣家的代理人。拍賣品的成交合約,則為買家與賣家之間的合約。

拍賣之前
(i) 鑒定拍賣品
本公司鄭重建議準買家於拍賣進行之前親自檢查及鑒定其有興趣競投之物品。中信國際拍賣及賣家不會對買家就拍賣品的性質作出任何保證,而拍賣品亦是以其拍賣時的 [ 現狀 ] 出售。

(ii) 目錄及其他說明
本公司之目錄編列之說明,已登載於目錄後之重要通告及編列目錄方法之說明中。本公司在關於拍賣品之已或在物品狀況報告內之所有陳述,或另行之口頭或書面陳述,均只屬意見之表述,而不應依據為事實之陳述。此陳述並不構成本公司任何形式之任何陳述、 保證或責任承擔。目錄所提及之有關瑕疵及修復,只作為指引,而應由競投者或具備有關知道之代表親自檢查。未有提述此等資料,亦不表示拍賣品全無瑕疵或未經修復 ; 而如已提述特定瑕疵,亦不表示並無其他瑕疵。拍賣品之估價,不應被依據為拍賣品會成功拍賣之價格,或作其他估值用途。中信國際拍賣及賣家不會對目錄或任何補充資料中的任何錯誤或遺漏負責。

(iii) 買家之責任
所有財產均以其 [ 現狀 ] 拍賣,中信國際拍賣及賣家均並不就此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
買家有責任查明並了解有關拍賣品之狀況及目錄所提及之事項, 並且確定自己對此感到滿意。貨物出門,恕不退换。


拍賣之時
(i) 拒絕入場
中信國際拍賣具有絕對之決定權拒絕任何人士進入拍賣場地、 參與拍賣,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

(ii) 競投之前作出登記
準買家在競投之前,必須填妥及簽署登記表格,並提供身份証明文件、 按金港幣伍萬圓正。本公司可能要求準買家出示銀行信用証明或其他財政証明。

(iii) 競投者為買家
除非競投者在拍賣開始前與中信國際拍賣明確地以書面協定其將為被確認第三者之代理人,並不協定中信國際拍賣只會向委託人收取款項,否則在競投時,競投者是以個人承擔法律責任去繳付拍賣價,包括買家所支付的酬金及所有適用的稅項,以及所有其他適用的費用。

(iv) 書面競投
為方便不能親自出席拍賣,或不能由代理人或電話拍賣的客戶, 如在競投開始前收到書面競投,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代其競投。

競投價必須是以拍賣會當地的貨幣為單位。請參閱目錄中的書面競投表格。如本公司就某一拍賣品收到多個競投價相等之書面競投,而在拍賣時此等競投價乃該拍賣品之最高競投價,則該拍賣品會歸於其書面競投最先送抵本公司之人。除非在競投時有其他委託,此項書面競投的執行是本公司免費服務。本公司不會對因未能執行書面競投,或在當中出現之任何錯誤或遺漏負任何責任。

(v) 電話競投
如準買家於拍賣前與本公司作好安排,本公司將盡適當努力聯絡競投者,使其能以電話參與競投。但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聯絡, 或在電話競投中有任何錯誤或遺漏,本公司均不負任何責任。

(vi) 錄影影像
拍賣會中會有影像投射,有關操作上之出錯或影像質素參差之情況,本公司不會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vii) 底價
除非另外列明,所有提供的拍賣品均定有底價,即是由賣家所訂, 拍賣品不會以低於此價出售的一個保密的最低價。如任何拍賣品 不受制於此底價,拍賣官可以代賣家競投的方式以低於拍賣品的 底價開始拍賣。拍賣官也可以連續競投方式或以回應其他競投者 的投價而投競的方式,繼續代賣家競投到底價的金額。就不設底 價的拍賣品,除非已有競投,原則拍賣官有權自行斟酌決定起拍價, 通常會以拍賣品的售前低估價的 50% 開始拍賣。若在此價格並無投標,拍賣官會自行斟酌將價格下降繼續拍賣,直至有客戶開始 競投,然後再由該投標價向上繼續拍賣。

(viii) 成功競投風險的轉移
在拍賣官之決家權下,其出價最高且被拍賣官接受的競投者將為買家,而下槌則顯示最高競投價之被接受,亦表示賣家與買家之間的拍賣合約之訂立。拍賣品之風險及責任,不包括其所有權買家支付成交價外,同意支付予本公司酬金及任何適用之稅項及費用。

(ix) 付款及所有權的轉移
成功拍賣後,買家需立即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有需要,亦須提供付款銀行之詳情。所有買家須繳付港幣伍萬圓作為競投保證金。該保證金將會在買家退回競投號碼牌後退回。買家須於拍賣日期後第七個日曆天的下午四時半前悉數支付所款項 ( 包括成交價、 買家需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適用之稅項 )。即使買家希望將拍賣品出口,並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許可證,此一條款亦適用。縱使在本公司已將拍賣品交給買定的情況下,買家仍未能就拍賣品取得所有權,直至買家就欠本公司的款項悉數支付為止。

(x) 領取已購拍賣品
本公司有權保留已成功拍賣之拍賣品,直至買家就欠本公司的款項悉數支付,及至買家符合到本公司在獨有決定權利下訂定之其他條件。除非受上述所限制及與本公司有其他協定,買家需於拍賣後 30 天內領取已購拍賣品。惟買家若於拍賣後 30 天內仍未提取拍賣品,中信國際拍賣將安排予之貯存,費用由買家負責。費用為每件拍品每天港幣 100 圓。

(xi) 包裝、 處理及運送儘管本公司在處理、包裝及運送已購拍賣品時盡一切適當努力小心處理,本公司不會對就此而聘請的第三方之行為及遺漏負責。同樣地,本公司不會負責或承擔因應要求而建議其他的處理員、 包裝員及運送員之行為及遺漏引致的任何責任。

(xii) 不付款或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之補救辦法
如買家未有在上述第 4 段的期限內繳付全數及有效清賬,本公司有絕對的權力行使以下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辦法( 除要求其他權利或可用於本公司之法律之補救辦法 ):
a) 根據本公司合理決定之利率收取利息 ;
b) 不履行責任的買方須承擔尚欠之全部金額及因取回此金額而開始的法律訴訟程序及在適用法律中許可最大程度之內的利息及訴訟費用 ;
c) 取消該項拍賣品之交易 ;
d) 根據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條款對拍賣品公開重新拍賣或私下重新售賣 ;
e) 將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買家之款項,用以抵銷買家未付之款項 ;
f) 如買家因多項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數筆款項,將所付之款項用以清償某特定交易之任何款項,而不論買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償該筆款項 ;
g) 在將來的任何拍賣中,拒絕買家或其代表作出競投,或在接受任何競投之前自收取買家一筆保證金。
h) 在拍賣品所處地方之法律許可之下,就買家擁有本公司的拍賣品,本公司作為抵押品持有人均可行使最高程度之權利及補救方法,不論是以抵押方式、 保證方式或任何其他形式。
i) 買家則被視為已授與本公司該等擔保及本公司可保留此物品作為買家對本公司的附屬擔保負任 ;
j) 採取任何本公司認為需要及適當之任何行動。

(xiii) 如本公司因上述第 (D) 段重新售賣拍賣品,不履行責任的買家將對原來尚欠本公司的全數及再重售時的價格的差額作出負責, 及負責任何有關拍賣或因不履行責任時產生的所有費用、 支出、損害、 律師費、 佣金,及酬金。

(xiv) 未有領取已購拍賣品
如已購得之拍賣品未有在成功拍賣後 30 天內領取,則不論是已付款與否,本公司將容許在買家的支付下,搬移到第三方貨倉存放。而只在所引致之貯存、 搬運、 保險及任何其他費用,連同欠本公司之所有其他款項付款後,方可領取已購拍賣項目。

中信國際拍賣之法律責任
不論賣家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 就任何種類的陳述,或任何其他說明之誤差,無論是以書面或口 頭形式,或任何拍賣品之任何缺陷,均不負有任何責任。賣家、 本公司、本公司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就任何拍賣有關其商業價值、是否適合某特定用途、 或其他描述、 大小、 質量、 狀況、 原創性、 真實性、 罕有程度、 重要性、 媒介、 出處、 展覽歷史、刊物或歷史的關聯等作出任何陳述、 保證、 擔保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當地的法律要求,任何種類之任何擔保,均包含在本段之內。

版權
所有由中信國際拍賣或中信國際拍賣在目錄中與拍賣品有關之制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版權,無論何時均屬中信國際拍賣的財產。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買家或任人均不得使用。中信國際拍賣及賣家均沒有陳述及保證買方就投得的財產取得任何拍賣品或其他複製的權利。

可分割性
如本業務規定之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認定為無效、 不合法或不能執行,則該部份可不予理會,而本業務規定之其他部份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須繼續有效及可強制執行。

法律及管轄權
各方的權利及義務,就有關本業務規定,拍賣的行為及任何與上述條文的事項,均受香港法律管限及由香港法律解釋。
在拍賣競投時,無論是親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競投,書面、 電話及其他方法競投,買家則被視為接受本業務規定,及為中信國際拍賣之利益而言,服從香港法院之排他性管轄權。

營業時間:

星期一~星期五
AM9:00~PM6:00